2011年12月4日 星期日

[TW litigation]「專利所有‧仿冒必究」這八個字到底有沒有用?

    市面上很多產品都會再包裝盒或者產品本身上面印上「專利所有‧仿冒必究」八個大字,這幾個字看起來挺嚇唬人的,感覺其他競爭對手看了就會避而遠之,不敢模仿了。 

    但是,如果競爭對手硬是不信邪,做下去的話,這八個字在法律訴訟中,到底有沒有用處呢? 

    援引100年3月28日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來探討一下吧: 

    我國的專利標示規定是規定在專利法第79條,其內容為:「發明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碼,並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不在此限」。

    本法條的目的,無非為使第三人得知該專利權之存在,避免有因不知該專利權存在而發生侵害專利權行為之情形,並易於認定侵害者之故意行為。是其立法意旨應係為保護因不知情而侵害專利權者,對於明知他人有專利權而仍為侵害行為者,既屬故意行為,自無保護之必要。 然而「專利所有‧仿冒必究」八個大字中,並沒有提及任何專利資訊,若訴訟發生,會有一些用處嗎? 答案是----沒有用處!

     該判決中,法官指出:「型錄上之保溫茶桶上並未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只在型錄空白圖面,另以文字印刷『專利所有‧仿冒必究』,此與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79條規定之新型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要件不符」 又,本判決的裁判要旨:「被上訴人製造販售之系爭產品雖侵害上訴人系爭專利權,惟上訴人於92年3月至93年3月間違反專利法上之標示義務,並未在其專利物品及其包裝上附加專利證書號數標示,自不得請求此期間之賠償。」 所以,以後產品上不要再印上「專利所有‧仿冒必究」了。
 
    最好呢,把產品的專利號碼或者專利申請號印上去吧,這樣才能確保日後侵權訴訟中可以獲得損害賠償。

     美國那邊專利修改法案中,提供了另外一種專利標示的方法,就是:把專利資訊公開在公司網頁上,再將網址印在產品的專利資訊上。而台灣這邊的實務會不會跟進,還要再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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